伊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加快伊宁县对外开放步伐,促进伊宁县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充分利用伊宁县地缘、资源优势,大力开展经济联合,促进我县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,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,改善招商引资环境,吸引区内外的国有、集体企业、私营经济、个人、单位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、经济实体,促进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、自治区、州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策,结合伊宁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伊宁县的资源、市场、产业(除法律 、法规有特殊规定外)一律对外开放,区内外投资者可以以合作、合资、独资、兼并、参股等国际通行、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许可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,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。
  第三条 根据伊宁县实际,凡在下列投资领域投资 在政策上予以重点优惠。
  1、农、林、牧、渔、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
  2、水利、能源、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
  3、有色金属、黑色金属 和非金属矿的勘探和加工
  4、新型建筑、装饰材料
  5、新材料、生物工程技术 、信息通讯网络技术、节能开发技术、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
  6、生态环境建设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。
  7、旅游资源开发及 旅游景点建设。
  8、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。
  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基础上,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。

第二章 财政、税收优惠政策

 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 (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%以上,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、购并、参股企业、或承包、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)在伊宁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,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,期满后2010年内,减按15%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;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。新办非生产性企业,自经营之日起,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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